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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青忠、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坳头村梅某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闵翔,该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孙茂军,系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总经理。

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李某某提出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本院在二审在审理时,对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有结论,李某某在再审期间又未提供新的证据,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提出法律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是否开庭,由合议庭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李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魏美莲 审判员 忻继伟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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