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青忠、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坳头村梅某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闵翔,该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孙茂军,系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总经理。
大冶市梅某生态酒店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李某某提出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本院在二审在审理时,对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有结论,李某某在再审期间又未提供新的证据,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提出法律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是否开庭,由合议庭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李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魏美莲 审判员 忻继伟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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