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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晶晶等与卜某、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晶晶。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卜某。
委托代理人:唐淑敏。
委托代理人:卜玉强。
被告: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渊鹏(未到庭),该村主任。
地址: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晶晶诉被告卜某、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涛 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 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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