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晶晶。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卜某。
委托代理人:唐淑敏。
委托代理人:卜玉强。
被告: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渊鹏(未到庭),该村主任。
地址: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晶晶诉被告卜某、涿州市东某某镇下胡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涛 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 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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