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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赞皇县发展改革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肖和峰,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赞皇县发展改革局,住所地赞皇县太行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郭京山,任局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赞皇县发展改革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片至今的遗属补助费(每月按220元计算,至2018年5月的遗属补助费为9020元),并判令被告在原告生存期间按河北省规定的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遗属补助费。二、木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范文林1958年到赞皇县皇牌面粉机械厂工作,1993年病故,去世后赞皇县皇牌机械厂给原告发放遗属补助至2012年。之后没有发放遗属补助,经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解决。被告发放了2013年和2014年的遗属补助,但2015年至今的遗属补助被告未支付。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够实现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赞皇县发展改革局与原告没有人事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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