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永明
陈某
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永明,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投保的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应由被告陈某赔偿,因被告陈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剩余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持对原告医保范围外用药及非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或无病历证实关联性的费用产生的费用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哪些费用属于非医保及非治疗交通事故伤情用药且无使用必要,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持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过高的辩论意见,因原告提交的病假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证据均能证实原告的收入及误工时间,同时原告出院证记载需卧床3个月,结合原告伤情,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确需1人护理,数额应以护理人的误工证明记载的数额予以计算,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部分及车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医疗费844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20117.33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赔偿金3658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76551.9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鉴定费8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陈某垫付的医疗费8130.87元,拖车费190元,合计8320.87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13元,特快专递费75元,被告李建辉负担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投保的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应由被告陈某赔偿,因被告陈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剩余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持对原告医保范围外用药及非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或无病历证实关联性的费用产生的费用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哪些费用属于非医保及非治疗交通事故伤情用药且无使用必要,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持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过高的辩论意见,因原告提交的病假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证据均能证实原告的收入及误工时间,同时原告出院证记载需卧床3个月,结合原告伤情,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确需1人护理,数额应以护理人的误工证明记载的数额予以计算,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部分及车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医疗费844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20117.33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赔偿金3658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76551.9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鉴定费8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陈某垫付的医疗费8130.87元,拖车费190元,合计8320.87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13元,特快专递费75元,被告李建辉负担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613元。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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