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现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盼,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孔凡芝,住海伦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孙盼、孔凡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4.00元,减半收取8,952.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8,95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金中 代理审判员 朱 丽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孙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