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申广太
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申广太,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李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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