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李某某2011年9月27日交付定金4万元,该协议自2011年9月27日起生效,直至协议书约定的2011年11月20日,无证据证明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虽未补交剩余定金6万元,但不影响本案所涉认购书的生效。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房屋已经卖与他人,被告应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交付的定金4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李某某2011年9月27日交付定金4万元,该协议自2011年9月27日起生效,直至协议书约定的2011年11月20日,无证据证明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虽未补交剩余定金6万元,但不影响本案所涉认购书的生效。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房屋已经卖与他人,被告应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交付的定金4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
书记员:刘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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