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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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