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强,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彬因与被上诉人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强、被上诉人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文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安装完彩钢瓦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上诉人应及时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劳务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安装的彩钢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上诉人未提交彩钢瓦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该主张应在一审诉讼中提出,故对上诉人二审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理。另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给其答辩期及举证期限,经查明,2016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以留置送达方式将《应诉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15日答辩期,本案为简易程序审理,上诉人要求举证期限于法无据,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李某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玉田 代理审判员 桑华民 代理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薄鲡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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