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保民
王某某
(2015)庆法民初字第383号
(2015)庆法民初字第383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现住七台河市。
原告王某,现住七台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民,现住庆安县。
第三人王某某,现住庆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诉被告王保民、第三人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姜海东
审判员:王庆文
书记员:韩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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