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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与王保民、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保民
王某某

(2015)庆法民初字第383号
(2015)庆法民初字第383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现住七台河市。
原告王某,现住七台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民,现住庆安县。
第三人王某某,现住庆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诉被告王保民、第三人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姜海东
审判员:王庆文

书记员:韩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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