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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甲
李某乙
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李某丙
徐秀珍

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徐秀珍(被告妻子)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铁骑,被告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丙不能证明登记在被继承人李秀珍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里1-11号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也不能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本院认定该房屋系被继承人李秀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份额。被告李某丙提供王淑文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证明其尽的赡养义务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故对被告李某丙主张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遗产应当平均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秀珍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里1-11号房产由被告李某丙继承,归其所有;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李某丙李分别给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应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每人6万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被告三人平均负担(每人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丙不能证明登记在被继承人李秀珍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里1-11号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也不能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本院认定该房屋系被继承人李秀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份额。被告李某丙提供王淑文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证明其尽的赡养义务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故对被告李某丙主张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遗产应当平均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秀珍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里1-11号房产由被告李某丙继承,归其所有;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李某丙李分别给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应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每人6万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被告三人平均负担(每人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长利
审判员:张然
审判员:党常生

书记员: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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