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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等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李某某、王某某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李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书记员: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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