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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在本院作出裁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 琼

书记员:刘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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