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王某
柳习琼(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柳习琼,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代为应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淑兰
书记员:宛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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