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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成年,汉族,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安新县。
申请人李某某为与被申请人田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某某驾驶的吉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查封被申请人田某某驾驶的吉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查封被申请人田某某驾驶的吉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张振涛

书记员: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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