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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曾庆松,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晓丹

书记员: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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