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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冬与上海兮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冬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兮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岩。
  原告李冬冬与被告上海兮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晓慧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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