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刘树立
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树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唐某市。
被告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胜利路4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北新西道果园信用社四楼。
负责人刘福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树立、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
审判长:宋海东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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