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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峰,男,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祥,男,汉族,住沧州市青县,系李某父亲。
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地址: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明,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峰、李秀祥,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明、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某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15万元及赔偿原告花费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某以提供跨国婚姻介绍为名在包括我村在内的附近区域进行宣传,其郑重承诺“国际婚介”合法、正规,其介绍的外国新娘不跑、不骗、安心过日子以及承诺女方如果跑掉他们负责退钱。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顾某某签订《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婚姻信息咨询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15万元,保证女孩真心嫁给原告方。并顾某某郑重承诺,如果在结婚后三个月内女孩跑掉,无论什么原因,婚姻中介退钱并包赔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顾某某三次支付了费用15万元,顾某某当时承诺此15万元为全包费用,包括原告出国的各项花费,后来被告又要求原告支付了18000元费用,及原告还支付了其他费用2000元。此前,被告多次明确为原告介绍老挝女子,但当原告随被告去往国外相亲时,才得知被安排去往越南相亲。后原告与越南籍女子邓氏进于2017年8月23日在我国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2017年9月15日邓氏进突然无故离家出走,失踪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此事,并要求被告退还支付的有关费用,被告开始时多次拖延,后直接拒绝原告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顾某某的涉外婚姻中介行为违反国家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属于违法,同时,被告严重缺乏诚信,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应按照其承诺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另,被告顾某某作为个人与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顾某某也以个人名义参与到跨国婚姻介绍的行为之中,并顾某某个人收取的原告合同费用的情形,充分证明了该跨国婚介行为为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某个人的共同行为,以及说明了顾某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因此要求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某辩称,一、顾某某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只是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顾某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二、被告没有返还义务,该15万是中介服务费,被告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与越南女子在我国登记结婚,原被告的中介合同已经结束,原告配偶离家出走,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对此不负责;三、合同约定,乙方(原告方)单方退出或解除合同,甲方(被告方)不承担退款责任。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婚姻中介服务,2017年5月30日与原告李某签订“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婚姻信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其为原告提供境外新娘信息及本地化服务,原告应支付十五万元费用,分三次付款,第一次合同订立时支付叁万元,第二次原告与外国女孩相亲成功后支付柒万元,第三次外国女孩来中国的合法手续办好后,与原告回国支付剩余伍万元,以上15万元均以现金的形式由被告顾某某收取,被告顾某某对此当庭予以认可。合同订立后,被告带领原告去往越南相亲,后2017年8月23日,原告与越南籍女孩邓氏进在中国登记结婚,2017年9月15日邓氏进突然出走,失踪至今。对此,原告提供婚姻信息咨询合同一份、被告公司的宣传广告页、被告方的宣传光盘、录音文件一份、公司给牛从胜的聘书以及名片两张、牛从胜的书面证言一份、结婚证一份以及牛从胜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告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合同并无违约情形,被告不应返还中介费用。对此,被告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服务流程、婚姻信息咨询合同一份、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办理结婚手续的照片、原告与妻子邓氏照片、8张原告家居住的照片、牛从胜四份证人证言、原告李某保证书一份、姚官屯乡高官屯村委会证明一份以及王松、秦耀涛等提供的证明及照片一组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涉外婚介的经营资质,以为原告李某介绍外国新娘为由,向原告收取中介费15万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告明知被告以对外提供境外新娘信息为由收取中介费而仍与其签订合同,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该无效合同承担一定损失。且,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依照约定为原告介绍境外女孩邓氏进,原告与该越南籍女孩也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支出的2万元费用,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由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同费用8万元为宜。因被告顾某某以个人行为收取合同中介费并参与到婚姻介绍活动中,构成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顾某某与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依佳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80000元,被告顾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锋

书记员: 韩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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