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杨某某
李某某
秦皇岛市第二医院
杨立丰
赵振彬
原告李某(系死者康娜之夫),农民。
原告康某某(系死者康娜之父亲),农民。
原告杨某某(系死者康娜之母亲),农民。
原告李某某(系死者康娜之子),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基本情况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驻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南132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3020-8。
法定代表人任春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丰,男。
委托代理人赵振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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