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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戈男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尚欠利息人民币32500元(被告1已经归还原告人民币8万元,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止,按月利率1.5%);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判令拍卖、变卖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原告就拍卖、变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1.8%,被告梅某某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2016年7月12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李某支付上述借款,双方并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借款利息人民币8万元,但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李某未做答辩。
  被告梅某某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其与原告并不认识。2016年7月12日,原告转账给被告梅某某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当日,被告李某按照原告的要求从被告梅某某的账户中将人民币75000元汇给原告指定的案外人李建霆账户,另外的人民币200万元汇给案外人秦某,人民币20万元汇给案外人顾某,当日,案外人顾某又将该笔人民币20万元转款给原告,被告梅某某的银行卡系由被告李某持有,实际转款由其操作,被告李某通过ATM机取现、消费、转账的方式将剩余款项全部提取。为此,被告梅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梅某某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恶意串通,恶意侵害被告梅某某的利益,该按涉嫌刑事犯罪,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校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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