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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168元,减半收取计408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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