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霍富娟(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军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778元,由上诉人李军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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