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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韩东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靳海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韩东风、牛某某、靳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逯相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闫玲玲、人民陪审员王俊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东风、牛某某、靳海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韩东风、牛某某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靳海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方与被告韩东风、牛某某、靳海广签订借款与担保合同,被告方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为月息1.8%。借款人:韩东风、牛某某;担保人:靳海广。2015年5月11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1080元,剩余本金56500元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到期后,2016年8月1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冀0432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另查明,被告韩东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现有当事人陈述、借款与担保合同、借据、(2016)冀0432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韩东风、牛某某借原告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韩东风、牛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靳海广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原告已提起诉讼,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靳海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东风、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5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
二、被告靳海广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韩东风、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逯相前 代理审判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

书记员: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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