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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雷大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雷大发
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夏恩学
汪学礼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大发,男。
委托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恩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学礼,男。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雷大发、夏恩学、汪学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审查,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张敏杰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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