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臧志军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臧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红涛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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