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纪大宏、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荣政,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纪大宏,系十堰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系湖北省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纪大宏、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帮利,代理审判员何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大宏、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3月7日与2011年6月9日,被告纪大宏分别向本人借款110000元和40000元合计150000元,约定月息3%,并承诺于2011年6月14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纪大宏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110000元利息从2011年3月7日至还清之日按月息3%计算,40000元利息从2011年6月9日至还清之日按月息3%计算。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A1、《借条》一份,2011年3月7日,由被告纪大宏出具,用以证明被告纪大宏向原告李某借款110000元,约定月息3%,并承诺于2011年6月7日前还清。
A2、《借条》一份,2011年6月9日,由被告纪大宏出具,用以证明被告纪大宏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及借款期限5天。
A3、婚姻登记材料,用以证明被告纪大宏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纪大宏、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本院按其能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被告纪大宏向原告李某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并承诺于2011年6月7日前还款;2011年6月9日,被告纪大宏又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并承诺于5日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纪大宏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纪大宏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3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纪大宏向原告李某借款110000元及40000元,有借据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纪大宏应承担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原、被告约定月息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约定无效。2011年3月7日,被告纪大宏向原告李某借款110000元,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2011年6月9日,被告纪大宏又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元,此时被告纪大宏已与被告张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笔债务属于被告纪大宏个人债务,应由被告纪大宏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大宏与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纪大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300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纪大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长 何新
审判员 肖帮利
代理审判员 何源

书记员: 黄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