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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上岳格庄村,村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书记员:张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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