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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8日以需查证涉案肇事车辆鄂E×××××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刘景辉相应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决定免予缴纳。

审判员  贾鹏程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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