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田某某
李茜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广平县。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被告李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田某某、李茜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福民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白花
书记员:常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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