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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
谭德艳
宋某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德艳。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邓正灿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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