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李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
被告张某某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煤碳市场7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张某某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燕荣 代理审判员 邹 华 代理审判员 王家元
书记员:赵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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