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明华(湖北荆州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
付某
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安村(荆州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何付蓉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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