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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付某、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刘明华(湖北荆州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
付某
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安村(荆州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何付蓉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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