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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自愿放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提出可以无偿为原告理财。为此,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后被告以原告姐夫去世,原告姐夫的父亲拒绝为由拒不退还原告款项也不支付利息。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某理应返还原告李某3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委托理财款3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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