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师某、牛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牛某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师某、牛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牛某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日,由被告牛某涛担保,被告师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师某开始推拖不还,后来不接电话,人也不知下落,找担保人牛某涛还钱,也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的事实,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师某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牛某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牛某涛在借条中署名“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主张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涛辩解的担保期限已届满,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及担保期限,且双方口头陈述的期限也不一致,故被告牛某涛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师某应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
二、被告牛某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 判 长  丁友才 审 判 员  梁祖奎 人民陪审员  胡显安

书记员:李晓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