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胡杰(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
周新国
冯兴发(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某农
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杰,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周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新国、张某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汪平红
书记员: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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