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兵权与上海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某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兵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原告李兵权与被告俞某某、上海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兵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兵权负担。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