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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