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李某某与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靳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