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定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庭下三日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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