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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孙光明、尚保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孙光明
尚保新
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湖北省第三建筑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光明,从事个体建筑。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被告尚保新。
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光明、尚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光明刑事案件未审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光明、尚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光明刑事案件未审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张艳丽
审判员:范志国
审判员:王荆陵

书记员:余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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