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出生日期不祥,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贵发
书记员:荆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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