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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平与熊某某、田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兴平
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
熊某某
田某某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兴平
委托代理人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平与被告熊某某、田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平于2014年7月15日以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兴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兴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兴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兴平负担。

审判长:陈红胜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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