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兴富,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杨传菊,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系李兴富之妻。
委托代理人: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普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52-15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富与被告湖北省普利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兴富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普利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兴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富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普利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兴富承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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