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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立案,协助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夏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培,男,生于1986年12月8日,汉族,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员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涵,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姜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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