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高凤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李某、徐某某与被告张某、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徐某某与被告张某、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送达中发现二被告住址错误,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徐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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