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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贾文星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贾文星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文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贾文星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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