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于某某与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于某某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爱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古冶福善里205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9549772-6。
法定代表人翟静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于某某诉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购房款104000元返还原告。原告李某某、于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于某某负担590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于某某负担590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