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媛,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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