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李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7、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孙铁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坡,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娜诉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娜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娜自愿申请撤回对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属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聪慧
审判员 李永辉
审判员 王健
书记员: 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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